近日,一起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引发关注。重庆男子王超起诉前妻林艳,要求其支付二十余年来为养育“儿子”王小超(均为化名)所付出的各项费用共计19万余元。
此案时间跨度较长,经历了几个关键节点。当事男子1991年与前妻生下“儿子”,2002年二人离婚,当事男子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并承担全部抚养费。此后前妻才告知当事男子,孩子非其亲生。2008年当事男子做了亲子鉴定,确认了这一事实。因为已经养了17年,既有沉没成本,又有感情,当事男子仍然抚养孩子直至大学毕业。然而孩子毕业后却不告而别,当事男子与前妻、孩子都失去了联系,身患尿毒症的他在无奈之下选择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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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了男子的诉求,认定前妻违背夫妻间忠诚义务,在离婚后仍将本应承担的抚养责任及义务转嫁给不知情且没有血缘关系的当事男子身上,行为侵害王超的人格与财产权利,应支付抚养孩子期间的合理费用共计16.9万余元,并支付当事男子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
这起案件是典型的“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也就是孩子的生母在明知或应知孩子并非对方亲生的情况下向丈夫隐瞒实情,致使对方误将该非亲生子当成自己的亲生孩子抚养的情况。但从案情的前因后果来看,这事显然不能就这么算了,仍然有一些未尽事项值得讨论。
首先是前妻是否承担了全部的侵权责任?答案显然是不确定的。前妻在离婚后“多次告知”当事男子孩子并非亲生,这才逼得当事男子做了亲子鉴定。这显示前妻颇有一种有恃无恐的派头,并不在意当事男子得知实情。
2002年两人离婚时约定孩子由当事男子抚养并承担一切费用,双方“无债权债务”,这个离婚协议也耐人寻味。通常而言,离婚时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充分尊重孩子的意见,不抚养孩子的也要支付抚养费。前妻在明知孩子非亲生的情况下将抚养权与抚养费推得一干二净,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协议中又是如何处置的,值得关切。
因此,前妻的行为不只是不忠与欺诈而已,还颇有情感勒索与道德绑架的嫌疑,让当事男子知情之后仍然出钱供养孩子。考虑到孩子在成年之后突然抛弃父亲的事实,前妻是否在其中扮演了合谋的角色,也值得深挖下去。
其次,本案的当事人其实并没有拿回全部的损失,他承受的某些伤害更是无可挽回的。当事男子在十五年前就已得知孩子并非亲生,却仍继续尽心尽力地履行抚养职责,这一方面是难以割舍十余年来的感情,另一方面也是没有办法,过往巨大的经济付出令重新结婚生子难以承受。他付出的沉没成本绝不仅限于一二十年的抚养费,还有多次遭遇背叛的痛苦。
本案时间跨度之长,侵权损失之大,情感打击之重,是旁人难以想象的。对一个身患绝症的人而言,人格、财产、精神上的多重损失,妻子与孩子的轮番背叛,是区区19.9万元无法补偿的。当事男子2008年得知实情后的抚养费属于自愿支付,也已无法求得赔偿。另外,夫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创造了多少共同财产,又有多少成了“欺诈性抚养”的牺牲品?
最后,本案对婚姻家庭价值观的冲击是巨大的,具有很恶劣的负面示范效应。前妻打的算盘无非是既省了抚养费还能享受孩子法定的赡养义务;孩子之所以狠心不辞而别,也是认准了利用赡养义务上的某种模糊地带,全然不顾父亲多年以来的含辛茹苦,堪称吃干抹净。
这对母子的所作所为,无一不是在否定乃至藐视婚姻家庭的价值观。前妻结婚之际出轨让丈夫喜当爹,鸠占鹊巢是为不忠;婚生子背弃养恩而去,是为不义;拒绝承担抚养义务,是为不仁。“欺诈性抚养”仅是本案在法律层面的定性,受害人能拿到的赔偿远不足以弥补人格、财产、精神上的多重损失。本案产生了恶劣的示范效应,严重挑战了婚姻家庭价值观。
本案显示,无论是提起亲子鉴定,还是要求侵权赔偿,欺诈性抚养受害人的维权在实践中往往困难重重、补偿不够。因此公权力理应加大对受害人的司法救济,不能再让侵权人“低成本高收益”地将受害人吃干抹净。这是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是对婚姻家庭价值观的捍卫。
王兢